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返回列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及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浦区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和使用,确保依法合规。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与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登记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单个扶持对象每年度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一)支持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且500万元以下的,经评估给予一次性资助。属于中型小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0%;属于微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5%。同一年内单户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经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时效内未被撤销认定的,给予奖励。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当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1万元。

(三)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本区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的公共服务机构,经认定为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对服务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5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具体按照《青浦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和引导优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具体操作按照《青浦区关于吸引优质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本区企业的扶持办法》执行。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中小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和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大型展销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15000元,单户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七)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加强营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创新营销方式,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线上线下互动等新业务模式、创信息化营销手段加强营销,扩大销售。

(八)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符合“四新”经济导向的、产业引领性强、人才集聚度高、平台作用显著的创业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事一议”扶持。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组织领导)

成立青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第十三条(机构职责)

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追踪问效。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资金拟支持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项目指南)

区经委根据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公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效益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上海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所属街镇(园区)提出项目申报,同时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在线申报。街镇(园区)核定申报材料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完整性后报区经委。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初审通过后递交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评审小组可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复审。会议形成复审意见并拟定专项资金的项目支持方案,提交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产推办)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批准与公示)

产推办对评审小组拟定的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

项目经产推办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区经委应会同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织项目管理、技术、财务等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委书面报告变更事项和理由。重大变更事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建设期限发生延期3个月及以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项目核定投资总额发生10%(含)以上调减,以及重大诉讼、重大亏损、企业兼并、关停等影响项目实施的其它事项。经审核后,评审小组可依情况对下拨资金进行调减或追回的处理。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区财政局。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

评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同时,区经委、区财政局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布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