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版) 返回列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我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纳税优秀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彰显其社会贡献度和责任感,倡导诚信纳税,提倡公平竞争,集聚资源服务纳税百强优秀企业,继续开展年度“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本区注册、纳税、当年度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要求
    (一)合法合规经营。参选企业经营正常,依法依规缴纳国家税金、社会保险及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二)安全环保达标。参选企业手续齐备,符合本区环保、安全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获得三级(含)以上达标证书。
    (三)允许汇总参选。集团公司、同一经营管理层的关联企业或控股公司,允许汇总参评,但其中一家企业当年度税收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收最高的企业作为参评主体。
    (四)关联企业参选。对当年度企业状态非正常的企业(年内注销、年内迁出我区等),如有关联(同一股东)企业在我区存续,纳税额可并入关联企业参选,如无关联企业则不能参选。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评选,根据要求及时填写申报表;自动放弃参选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属地部门做确认说明。
    (二)初审。企业将申报表报所在镇、街道及有关区属公司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部门统一报送区经委。
    (三)会审。区经委牵头评选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审核过程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四)审定。对联合会审通过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纳税额进行排序,会同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四、评选机构
    成立“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区文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新闻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年度纳税百强优秀企业的组织申报、联合会审、奖励方案制定与实施等。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五、评选奖励
    对评选出的年度纳税百强企业进行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一)精神奖励
    对评选出的年度纳税百强企业颁发“青浦区纳税百强企业”奖牌,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持续贡献、成长性及综合贡献等设立特色奖,颁发特色奖奖牌。
    (二)物质奖励
    对评选出的年度纳税百强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予以物质奖励,奖励额由总量贡献奖和特色贡献奖组成,以总量贡献奖为主,具体奖励额结合年度预算和企业情况综合权衡,奖励方案以区政府审定的为准。特色奖包括:
    1.持续贡献奖。以评选年度为期,此前连续5年均入选区纳税百强的企业。
    2.快速贡献奖。自企业在本区设立起5年内成功入选纳税百强的企业。
    3.综合贡献奖。根据实体企业单位土地产出、科技创新能力和解决本地就业人数等指标综合评定,按40%、30%和30%权重进行打分排名。
    以上特色贡献奖不重复享受。
    六、资金来源
    对年度纳税百强优秀企业的奖励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结合实际情况,专项资金总量不超过评选出的纳税百强企业税收贡献的千分之一。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有关奖励与区人才团队方面的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企业涉及重复扶持的,按“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12